電動車的制作方法
【專利摘要】本發(fā)明涉及一種電動車,包括:車體及設置于所述車體內(nèi)的電動裝置、設置于所述車體上的充電電池以及設置于所述充電電池上的第一輔助電池。所述車體上開設凹槽;所述充電電池具有自動斷電裝置、第一電極及第二電極,所述自動斷電裝置用于當充電完成后自動斷電,所述第一電極與所述電動裝置電連接,且所述第一電極與所述第二電極電連接,所述充電電池容置于所述凹槽內(nèi);所述第一輔助電池具有第三電極,所述第一輔助電池容置于凹槽內(nèi),且所述第三電極與所述第二電極電連接。上述電動車輔助電池增加了電動車的能源,令電動車使用時間更長。
【專利說明】電動車
【技術領域】
[0001]本發(fā)明涉及車輛領域,特別是涉及一種電動車。
【背景技術】
[0002]電動車的歷史比我們現(xiàn)在最常見的內(nèi)燃機驅(qū)動的汽車要早。直流電機之父匈牙利的發(fā)明家、工程師阿紐什.耶德利克最早于1828年在實驗室試驗了電磁轉(zhuǎn)動的行動裝置。美國人托馬斯.達文波特于1834年制造出第一輛直流電機驅(qū)動的電動車。在1832年至1838年之間,蘇格蘭人羅伯特.安德森發(fā)明了電驅(qū)動的馬車,這是一輛使用不能充電的初級電池驅(qū)動的車輛。
[0003]如今,電動車分為交流電動車和直流電動車。電動車是以電池作為能量來源,通過控制器、電機等部件,將電能轉(zhuǎn)化為機械能運動,以控制電流大小改變速度的車輛。
[0004]然而目前的電動車的電池電量受到限制,并且經(jīng)常在行駛過程中出現(xiàn)電力不足的現(xiàn)象。
【發(fā)明內(nèi)容】
[0005]基于此,有必要提供一種電量不受限制、克服行駛過程中出現(xiàn)電力不足、使用時間更長、使用更便捷、電池壽命更長的電動車。
[0006]一種電動車,包括:車體及設置于所述車體內(nèi)的電動裝置、設置于所述車體上的充電電池以及設置于所述充電電池上的第一輔助電池,
[0007]所述車體上開設凹槽;
[0008]所述充電電池具有自動斷電裝置、第一電極及第二電極,所述自動斷電裝置用于當充電完成后自動斷電,所述第一電極與所述電動裝置電連接,且所述第一電極與所述第二電極電連接,所述充電電池容置于所述凹槽內(nèi);
[0009]所述第一輔助電池具有第三電極,所述第一輔助電池容置于凹槽內(nèi),且所述第三電極與所述第二電極電連接。
[0010]在其中一個實施例中,所述第一輔助電池與所述充電電池可拆卸連接。
[0011]在其中一個實施例中,所述充電電池朝向所述第一輔助電池的側(cè)面設有卡槽,所述第一輔助電池朝向所述充電電池的側(cè)面設有卡勾,所述卡勾卡接所述卡槽。
[0012]在其中一個實施例中,所述第二電極設置于所述卡槽內(nèi),所述第三電極設置于所述卡勾上。
[0013]在其中一個實施例中,所述第一輔助電池與所述充電電池并聯(lián)連接。
[0014]在其中一個實施例中,所述電動車還包括設置于所述第一輔助電池上的第二輔助電池,所述第二輔助電池與所述第一輔助電池并聯(lián)連接。
[0015]在其中一個實施例中,所述第二輔助電池容置于所述凹槽內(nèi)。
[0016]在其中一個實施例中,所述電動車還包括蓋體,所述蓋體與所述凹槽相扣合,并覆蓋所述凹槽。
[0017]上述電動車輔助電池增加了電動車的能源,令電動車使用時間更長,并且可根據(jù)實際情況選擇合適數(shù)量的輔助電池。輔助電池也可以隨身攜帶,隨時更換消耗完的其他輔助電池,這樣,進一步增加了電動車使用的耐久性及便捷性。此外,自動斷電裝置增加了電池的使用壽命,進而增加電動車的使用壽命。
[0018]多個電池彼此串聯(lián),可避免由于其中一個電池出現(xiàn)故障,而令其他電池無法使用的現(xiàn)象,增加了電動車的可靠性。
[0019]蓋體能更好的保護凹槽內(nèi)的充電電池及輔助電池,進一步增加了電動車的壽命,并且蓋體能夠防水防塵。
【專利附圖】
【附圖說明】
[0020]圖1為本發(fā)明一較佳實施例的電動車的爆炸圖。
【具體實施方式】
[0021]為了便于理解本發(fā)明,下面將參照相關附圖對本發(fā)明進行更全面的描述。附圖中給出了本發(fā)明的較佳實施方式。但是,本發(fā)明可以以許多不同的形式來實現(xiàn),并不限于本文所描述的實施方式。相反地,提供這些實施方式的目的是使對本發(fā)明的公開內(nèi)容理解的更加透徹全面。
[0022]需要說明的是,當元件被稱為“設置于”另一個元件,它可以直接在另一個元件上或者也可以存在居中的元件。當一個元件被認為是“連接”另一個元件,它可以是直接連接到另一個元件或者可能同時存在居中元件。本文所使用的術語“垂直的”、“水平的”、“左”、“右”以及類似的表述只是為了說明的目的,并不表示是唯一的實施方式。
[0023]除非另有定義,本文所使用的所有的技術和科學術語與屬于本發(fā)明的【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通常理解的含義相同。本文中在本發(fā)明的說明書中所使用的術語只是為了描述具體的實施方式的目的,不是旨在于限制本發(fā)明。本文所使用的術語“及/或”包括一個或多個相關的所列項目的任意的和所有的組合。
[0024]如圖1所示,其分別為本發(fā)明一較佳實施例的電動車10的爆炸圖。
[0025]電動車10,包括:車體100及設置于車體100內(nèi)的電動裝置(圖未示)、設置于車體100上的充電電池200以及設置于充電電池200上的第一輔助電池300。其中,車體100上開設凹槽110,充電電池200及第一輔助電池300容置于凹槽110內(nèi)。
[0026]本實施例中,充電電池200具有自動斷電裝置、第一電極及第二電極,自動斷電裝置用于當充電完成后自動斷電。第一電極與電動裝置電連接,且第一電極與第二電極電連接。第一輔助電池300具有第三電極,且第三電極與第二電極電連接,以使第一輔助電池300與電動裝置電連接。
[0027]根據(jù)實際情況,第一輔助電池300與充電電池200可拆卸連接。其具體為,充電電池200朝向第一輔助電池300的側(cè)面設有卡槽,第一輔助電池300朝向充電電池200的側(cè)面設有卡勾,卡勾卡接卡槽。并且,第二電極設置于卡槽內(nèi),第三電極設置于卡勾上。
[0028]第一輔助電池300與充電電池200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連接,例如,第一輔助電池300上設置滑軌,充電電池200設置滑槽,滑軌容置于滑槽內(nèi),將第一輔助電池300與充電電池200相連接。
[0029]本實施例中,第一輔助電池300與充電電池200并聯(lián)連接。其他實施例中,第一輔助電池300與充電電池200也可以并聯(lián),或者串并聯(lián)結(jié)合等。
[0030]需要指出的是,電動車10還包括設置于第一輔助電池300上的第二輔助電池,第二輔助電池與第一輔助電池300并聯(lián)連接。并且,第二輔助電池容置于凹槽110內(nèi)。根據(jù)實際情況,電動車10上還可以設置第三輔助電池、第四輔助電池等。
[0031]此外,電動車10還包括蓋體,蓋體與凹槽110相扣合,并覆蓋凹槽110。
[0032]使用上述電動車10時,將充電電池200、第一輔助電池300及第二輔助電池疊加設置于凹槽110內(nèi),并將蓋體扣合。電動車10充滿電后自動斷電,并且可根據(jù)實際需要添加或減少輔助電池。
[0033]上述電動車10輔助電池增加了電動車10的能源,令電動車10使用時間更長,并且可根據(jù)實際情況選擇合適數(shù)量的輔助電池。輔助電池也可以隨身攜帶,隨時更換消耗完的其他輔助電池,這樣,進一步增加了電動車10使用的耐久性及便捷性。此外,自動斷電裝置增加了電池的使用壽命,進而增加電動車10的使用壽命。
[0034]多個電池彼此串聯(lián),可避免由于其中一個電池出現(xiàn)故障,而令其他電池無法使用的現(xiàn)象,增加了電動車10的可靠性。
[0035]蓋體能更好的保護凹槽110內(nèi)的充電電池200及輔助電池,進一步增加了電動車10的壽命,并且蓋體能夠防水防塵。
[0036]以上所述實施例的各技術特征可以進行任意的組合,為使描述簡潔,未對上述實施例中的各個技術特征所有可能的組合都進行描述,然而,只要這些技術特征的組合不存在矛盾,都應當認為是本說明書記載的范圍。
[0037]以上所述實施例僅表達了本發(fā)明的幾種實施方式,其描述較為具體和詳細,但并不能因此而理解為對發(fā)明專利范圍的限制。應當指出的是,對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說,在不脫離本發(fā)明構(gòu)思的前提下,還可以做出若干變形和改進,這些都屬于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因此,本發(fā)明專利的保護范圍應以所附權(quán)利要求為準。
【權(quán)利要求】
1.一種電動車,其特征在于,包括:車體及設置于所述車體內(nèi)的電動裝置、設置于所述車體上的充電電池以及設置于所述充電電池上的第一輔助電池, 所述車體上開設凹槽; 所述充電電池具有自動斷電裝置、第一電極及第二電極,所述自動斷電裝置用于當充電完成后自動斷電,所述第一電極與所述電動裝置電連接,且所述第一電極與所述第二電極電連接,所述充電電池容置于所述凹槽內(nèi); 所述第一輔助電池具有第三電極,所述第一輔助電池容置于凹槽內(nèi),且所述第三電極與所述第二電極電連接。
2.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電動車,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輔助電池與所述充電電池可拆卸連接。
3.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2所述的電動車,其特征在于,所述充電電池朝向所述第一輔助電池的側(cè)面設有卡槽,所述第一輔助電池朝向所述充電電池的側(cè)面設有卡勾,所述卡勾卡接所述卡槽。
4.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3所述的電動車,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電極設置于所述卡槽內(nèi),所述第三電極設置于所述卡勾上。
5.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電動車,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輔助電池與所述充電電池并聯(lián)連接。
6.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電動車,其特征在于,所述電動車還包括設置于所述第一輔助電池上的第二輔助電池,所述第二輔助電池與所述第一輔助電池并聯(lián)連接。
7.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6所述的電動車,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輔助電池容置于所述凹槽內(nèi)。
8.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電動車,其特征在于,所述電動車還包括蓋體,所述蓋體與所述凹槽相扣合,并覆蓋所述凹槽。
【文檔編號】B62M6/90GK104443237SQ201410698959
【公開日】2015年3月25日 申請日期:2014年11月26日 優(yōu)先權(quán)日:2014年11月26日
【發(fā)明者】吳志豪 申請人:吳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