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教學展板領域,具體地說是一種用于教學實用性強的展板。
背景技術:
在教學的過程中,教師通常需要講述大量的教學課程,需要很大的精力,而且教師長時間在黑板上工作很容易吸入大量的粉塵,嚴重影響了教師的身體健康,普通的教學展板移動不方便,而且無法便捷的調節(jié)展板的高度。
技術實現要素:
針對上述現有技術存在的不足,本實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種用于教學實用性強的展板。
為了實現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所采用的技術方案是:一種用于教學實用性強的展板,包括展板本體、高度調節(jié)螺栓和接線口;所述展板本體的上方安裝有提手,且展板本體上安裝有LED照明燈,所述展板本體的左側安裝有連接桿,所述連接桿上設置有教鞭,所述展板本體的下方中心處安裝有固定軸,所述固定軸的左側設有抽屜,且固定軸的右側設置有工作箱,所述工作箱的內部設置有亮度調節(jié)器,所述亮度調節(jié)器的右側設有蓄電池,所述接線口安裝在工作箱的右側,所述固定軸的下方安裝有連接塊,所述連接塊的下方設有伸縮桿,所述伸縮桿的下方設置有伸縮筒,所述高度調節(jié)螺栓安裝在伸縮筒上,所述伸縮筒的下方安裝有底座,所述底座的下方安裝有萬向自鎖輪,蓄電池(17)、亮度調節(jié)器(16)、LED照明燈(9)電連接構成電路回路。
進一步,所述提手共設置有兩個,且兩個提手均安裝在展板本體上。
進一步,所述展板本體為長方體結構。
進一步,所述萬向自鎖輪共設置有四個,且四個萬向自鎖輪均安裝在底座的下方。
進一步,所述底座為圓臺形結構。
進一步,所述工作箱的前表面安裝有控制按鈕與亮度調節(jié)器連接。
采用上述技術方案后,本實用新型和現有技術相比所具有的優(yōu)點是:
本實用新型所述用于教學實用性強的展板結構科學合理,使用方便;通過底座下方安裝有四個萬向自鎖輪,方便教學展板的移動,提高了教學展板的穩(wěn)定性;通過展板本體上安裝有兩個LED照明燈,使學生可以清楚的觀察到展板本體上的內容,同時節(jié)約許多電量;通過工作箱的內部安裝有蓄電池,保證了展板可以正常工作,延長了教學展板的工作時間;通過伸縮筒上設置有高度調節(jié)螺栓,高度調節(jié)螺栓能夠調節(jié)伸縮軸在伸縮筒內的位置,從而調整展板本體的高度,提高了教學展板的實用性。
附圖說明
下面結合附圖和實施例對本實用新型進一步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的工作箱示意圖。
附圖標記中:1-提手;2-支撐桿;3-教鞭;4-展板本體;5-抽屜;6-固定軸;7-底座;8-萬向自鎖輪;9-LED照明燈;10-連接塊;11-控制按鈕;12-工作箱;13-伸縮軸;14-高度調節(jié)螺栓;15-伸縮筒;16-亮度控制器;17-蓄電池;18-接線口。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所述僅為本實用新型的較佳實施例,并不因此而限定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
實施例,如圖1-2所示,一種用于教學實用性強的展板,包括展板本體4、高度調節(jié)螺栓14和接線口18;展板本體4的上方安裝有提手1,且展板本體4上安裝有LED照明燈9,展板本體4的左側安裝有連接桿2,連接桿2上設置有教鞭3,展板本體4的下方中心處安裝有固定軸6,固定軸6的左側設有抽屜5,且固定軸6的右側設置有工作箱12,工作箱12的內部設置有亮度調節(jié)器16,亮度調節(jié)器16的右側設有蓄電池17,接線口18安裝在工作箱12的右側,蓄電池17、亮度調節(jié)器16、LED照明燈9電連接構成電路回路,固定軸6的下方安裝有連接塊10,連接塊10的下方設有伸縮桿13,伸縮桿13的下方設置有伸縮筒15,高度調節(jié)螺栓14安裝在伸縮筒15上,伸縮筒15的下方安裝有底座7,底座7的下方安裝有萬向自鎖輪8,展板本體4為長方體結構,萬向自鎖輪8共設置有四個,且四個萬向自鎖輪8均安裝在底座7的下方,底座7為圓臺形結構,所述工作箱12的前表面安裝有控制按鈕11與亮度調節(jié)器16連接,控制按鈕11調節(jié)LED照明燈9的亮度,同時LED照明燈9可以節(jié)約大量的電能,延長了教學展板的工作時間,通過伸縮筒15上設置有高度調節(jié)螺栓14,高度調節(jié)螺栓14能夠調節(jié)伸縮軸13在伸縮筒15內的位置,從而調整展板本體4的高度,使學生可以清楚的觀察到展板本體4上的內容。
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顯然本實用新型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實施例的細節(jié),而且在不背離本實用新型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況下,能夠以其它的具體形式實現本實用新型。因此,無論從哪一點來看,均應將實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實用新型的范圍由所附權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說明限定,因此旨在將落在權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義和范圍內的所有變化囊括在本實用新型內。不應將權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圖標記視為限制所涉及的權利要求。
以上所述,僅為本實用新型的較佳實施例,并不用以限制本實用新型,凡是依據本實用新型的技術實質對以上實施例所作的任何細微修改、等同替換和改進,均應包含在本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