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立體車庫領域,尤其涉及一種巷道堆垛式立體車庫的堆垛機配重。
背景技術:
車輛無處停放的問題是城市的社會、經濟、交通發(fā)展到一定程度產生的結果,由于很多新建小區(qū)內住戶與車位的配比至少需要為1:1,為了解決停車位占地面積與住戶商用面積的矛盾,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以其平均單車占地面積小的獨特特性,已被廣大用戶接受。而其中的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巷道堆垛類停車車庫,以巷道堆垛機或橋式起重機將進到搬運器的車輛水平且垂直移動到存車位,并用存取機構存取車輛的機械式停車設備,它的出現(xiàn)解決了人們希望解決的大型自動化停車難題,具有全封閉車庫,但是現(xiàn)有巷道堆垛式立體車庫在轎箱升降移動過程中堆垛機配重的穩(wěn)定性較差。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鑒于上述問題,本實用新型通過提供一種巷道堆垛式立體車庫的堆垛機配重,解決了現(xiàn)有堆垛機配重穩(wěn)定性較差的技術問題。
本實用新型通過提供的一種巷道堆垛式立體車庫的堆垛機配重,包括:配重塊容置框架,所述配重塊容置框架內容置有配重塊,所述配重塊容置框架的第一外側壁設置有第一配重導輪機構,所述配重塊容置框架的第二外側壁設置有第二配重導輪機構,其中,所述第一外側壁與所述第二外側壁相對。
優(yōu)選的,所述配重塊容置框架上設置有配重塊固定孔,通過設置于所述配重塊固定孔內的固定件壓緊所述配重塊在所述配重塊容置框架內。
優(yōu)選的,所述第一配重導輪機構包括第一上配重導輪機構和第一下配重機構。
優(yōu)選的,所述第一上配重導輪機構包括:第一上配重導輪座,所述第一上配重導輪座固定于所述配重塊容置框架上,所述第一上配重導輪座上設置有第一導向輪總成和第二導向輪總成,所述第一上配重導輪座上通過第一配重輪架連接有第三導向輪總成;
其中,所述第一導向輪總成的輪軸平行于所述第二導向輪總成的輪軸,所述第三導向輪總成的輪軸分別與所述第一導向輪總成的輪軸、所述第二導向輪總成的輪軸垂直。
優(yōu)選的,所述第一下配重機構包括:第一下配重導輪座,所述第一下配重導輪座固定于所述配重塊容置框架上,所述第一下配重導輪座上設置有第四導向輪總成和第五導向輪總成,所述第四導向輪總成的輪軸平行于所述第五導向輪總成的輪軸。
優(yōu)選的,所述第二配重導輪機構包括:第二上配重導輪機構和第二下配重機構。
優(yōu)選的,所述第二上配重導輪機構包括第二上配重導輪座,所述第二上配重導輪座固定于所述配重塊容置框架上,所述第二上配重導輪座上設置有第六導向輪總成和第七導向輪總成,所述第二上配重導輪座上通過第二配重輪架連接有第八導向輪總成;
其中,所述第六導向輪總成的輪軸與所述第七導向輪總成的輪軸平行,所述第八導向輪總成的輪軸分別與所述第六導向輪總成的輪軸、所述第七導向輪總成的輪軸垂直。
優(yōu)選的,所述第二下配重機構包括:第二下配重導輪座,所述第二下配重導輪座固定于所述配重塊容置框架上,所述第二配重導輪座上設置有第九導向輪總成和第十導向輪總成,所述第九導向輪總成的輪軸平行于所述第十導向輪總成的輪軸。
優(yōu)選的,所述配重塊容置框架內設置有多個容置空間,所述配重塊容置框架上對著每個容置空間分別設置有至少一個配重塊固定孔。
本實用新型通過提供的一個或多個技術方案,至少實現(xiàn)了如下技術效果或優(yōu)點:
通過配重塊容置框架容置配重塊,而在配重塊容置框架的第一外側壁設置有第一配重導輪機構,所述配重塊容置框架的第二外側壁設置有第二配重導輪機構,從而第一配重導輪機構、第二配重導輪機構能夠對在堆垛機配重在上下運行進行導向,以解決了現(xiàn)有堆垛機配重穩(wěn)定性較差的技術問題,從而使升降運行和前后走行時更穩(wěn)定。
附圖說明
為了更清楚地說明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下面將對實施例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圖作一簡單地介紹,顯而易見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圖是本實用新型的一些實施例,對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講,在不付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的前提下,還可以根據(jù)這些附圖獲得其他的附圖。
圖1為本實用新型提供的巷道堆垛式立體車庫的堆垛機配重的主視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提供的巷道堆垛式立體車庫的堆垛機配重的左視圖;
圖3為本實用新型提供的巷道堆垛式立體車庫的堆垛機配重的俯視圖;
圖4~圖5為圖1中第一上配重導輪機構的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本實用新型實施例通過提供一種直播方法及直播應用服務端、合作應用服務端,有效解決了現(xiàn)有實現(xiàn)直播功能的方案在開啟直播時用戶操作流程比較復雜的技術問題。
具體的,參考圖1~圖3所示,本實用新型提供的巷道堆垛式立體車庫的堆垛機配重包括:配重塊容置框架1,配重塊容置框架1內容置有配重塊2,配重塊容置框架1的第一外側壁設置有第一配重導輪機構3,配重塊容置框架1的第二外側壁設置有第二配重導輪機構4,其中,第一外側壁與第二外側壁為配重塊容置框架1的相對側壁。
第一配重導輪機構3用于與巷道堆垛式立體車庫的裝配框架上的一配重導向管之間滑動配合,第二配重導輪機構4用于與巷道堆垛式立體車庫的裝配框架上另一配重塊導管之間滑動配合,從而堆垛機配重能夠沿著裝配框架上的配重塊導管移動,避免堆垛機配重在上下運行和前后走行時晃動,提高了堆垛機配重移動過程中的穩(wěn)定性。
具體的,配重塊容置框架1上設置有配重塊固定孔,通過設置于配重塊固定孔內的固定件5壓緊配重塊2在配重塊容置框架1內。在一具體實施例中,配重塊容置框架1內設置有多個容置空間,配重塊容置框架1上對著每個容置空間分別設置有至少一個配重塊固定孔。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各個容置空間內分別放置配重塊2。放置有配重塊2的容置空間分別通過固定件5壓緊在容置空間內,從而避免了配重塊2在配重塊容置框架1內晃動堆垛機配重的整體穩(wěn)定性。需要說明的是,配重塊2的數(shù)量根據(jù)實際設置。
在一具體實施例中,第一配重導輪機構3包括第一上配重導輪機構31和第一下配重機構32。在一具體實施例中,第二配重導輪機構4包括第二上配重導輪機構41和第二下配重機構42。
具體的,參考圖4和圖5所示,第一上配重導輪機構31包括第一上配重導輪座311,第一上配重導輪座311固定于配重塊容置框架1上,第一上配重導輪座311上設置有第一導向輪總成312和第二導向輪總成313,第一上配重導輪座311上通過第一配重輪架314連接有第三導向輪總成315,其中,第一導向輪總成312的輪軸平行于第二導向輪總成313的輪軸,第三導向輪總成315的輪軸分別與第一導向輪總成312的輪軸、第二導向輪總成313的輪軸垂直。
需要說明的是,第一導向輪總成312的輪軸外形與第二導向輪總成313的輪軸外形之間的間隔距離與配重塊導管的尺寸匹配。第一導向輪總成312的輪軸、第二導向輪總成313的輪軸、第三導向輪總成315的輪軸均與所需配合的配重塊導管滑動配合。
需要說明的是,第一導向輪總成312的輪軸平行于第二導向輪總成313的輪軸處于同一水平高度且平行,第三導向輪總成315的輪軸與第一導向輪總成312的輪軸、第二導向輪總成313的輪軸分別垂直,從而形成了三向導向的第一上配重導輪機構31,使堆垛機配重在升降移動過程中運行更穩(wěn)定。
具體的,第一下配重機構32包括第一下配重導輪座,第一下配重導輪座321固定于配重塊容置框架1上,第一下配重導輪座上設置有第四導向輪總成和第五導向輪總成,第四導向輪總成的輪軸平行于第五導向輪總成323的輪軸。
具體的,第二上配重導輪機構41包括第二上配重導輪座,第二上配重導輪座固定于配重塊容置框架1上,第二上配重導輪座上設置有第六導向輪總成和第七導向輪總成,第二上配重導輪座上通過第二配重輪架連接有第八導向輪總成;其中,第六導向輪總成的輪軸與第七導向輪總成的輪軸平行,第八導向輪總成的輪軸分別與第六導向輪總成的輪軸第七導向輪總成的輪軸垂直。需要說明的是,第六導向輪總成的輪軸平行于第二導向輪總成七的輪軸處于同一水平高度且平行,第八導向輪總成的輪軸與第六導向輪總成的輪軸、第七導向輪總成的輪軸分別垂直,從而形成了三向導向的第二上配重導輪機構41,使堆垛機配重在升降移動過程中運行更穩(wěn)定。
在具體實施過程中,第二上配重導輪機構41為與第一上配重導輪機31構為相同結構的配重導輪機構,僅僅安裝方向水平鏡像,為了說明書的簡潔,具體參考圖4和圖5,本文不進行標示。
具體的,第二下配重機構42包括:第二下配重導輪座421,第二下配重導輪座固定于配重塊容置框架1上,第二配重導輪座421上設置有第九導向輪總成422和第十導向輪總成423,第九導向輪總成422的輪軸平行于第十導向輪總成423的輪軸。
在具體實施過程中,第二下配重機構42為與第一下配重導輪機32構為相同結構的配重導輪機構,僅僅安裝方向水平鏡像,為了說明書的簡潔,具體參考圖3。
在一具體實施例中,在配重塊容置框架1上設有固定板,第一上配重導輪座311、第一下配重導輪座321,第二上配重導輪座、第二下配重導輪座通過可拆卸固定件固定在對應的固定板上。
進一步的,每個配重塊2通過螺紋固定件壓緊在配重塊容置框架1內。
具體的,前述第一~第十導向輪總成的每個導向輪總成均由導向輪通過軸承裝配到輪軸上組成。
通過上述本實用新型通過提供的一個或多個實施例,至少實現(xiàn)了如下技術效果或優(yōu)點:
通過配重塊容置框架容置配重塊,而在配重塊容置框架的第一外側壁設置有第一配重導輪機構,所述配重塊容置框架的第二外側壁設置有第二配重導輪機構,從而第一配重導輪機構、第二配重導輪機構能夠對在堆垛機配重在上下運行進行導向,以解決了現(xiàn)有堆垛機配重穩(wěn)定性較差的技術問題,從而使升降運行和前后走行時更穩(wěn)定。
盡管已描述了本實用新型的優(yōu)選實施例,但本領域內的技術人員一旦得知了基本創(chuàng)造性概念,則可對這些實施例作出另外的變更和修改。所以,所附權利要求意欲解釋為包括優(yōu)選實施例以及落入本實用新型范圍的所有變更和修改。
顯然,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可以對本實用新型進行各種改動和變型而不脫離本實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圍。這樣,倘若本實用新型的這些修改和變型屬于本實用新型權利要求及其等同技術的范圍之內,則本實用新型也意圖包含這些改動和變型在內。